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南京XX公司,
被告:彭X,女,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上海XX律师。
被告:张XX
被告:史XX
被告:张XX
原告南京XX公司与被告彭X、邱XX、张XX、史XX、张XX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对被告邱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XX公司撤回对被告邱XX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