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文辉|时间:2022年09月19日|4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崇斌,湖南省冷水江市正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来发区普瑞大道1888号高星物流园二期2-4栋x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平,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辉,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被告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被告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私下达成和解,原告周某某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被告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被告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被告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