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2014年1月6日,李某某与被告某某投资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合同,双方约定:李某某向某某投资公司出资人民币十万元整,委托某某公司投资理财,收益为每月1200元,理财期限自2014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6日止。李某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某某投资公司未按约定按时向李某某返还本息,为此,双方于2015年12月2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某某投资公司延期按月分期向李某某还款并承担滞纳金。然而,某某投资公司仍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还款,经李某某多次催讨未果,李某某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2.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投资理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某某投资公司承认欠款事实,同意协商解决,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某投资公司分三个月偿还李某某剩余本金九万一千元及违约金六千二百元,双方针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3.律师点评:
目前社会上理财产品五花八门,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建议出资人审慎选择理财产品,并妥善留存以下材料:投资理财合同、付款凭证、收据、投资公司出具的各类承诺函、银行卡查询明细。一旦产生纠纷,应尽早尽快诉讼,及时止损。如果拖延时间太长,会出现虽赢了诉讼但仍无法挽回损失的情况,对方可能已经人去楼空,只能公告送达判决且公司账户没有财产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