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男女朋友之间的“借款”如何认定?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3126人看过

1.案情摘要:

原告李某(男)诉称,李某与钱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钱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在外地出差。钱某在出差期间曾向李某借款,让李某代偿其信用卡欠款,上述借款共计11万余元。钱某在北京摇到车牌号后因经济问题无力购车,2016年1月,向李某借款16万余元用于购置车辆。上述款项合计27万余元。由于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所以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形成了事实的借贷关系,信用卡还款和购车款都是李某出资。后双方于2013年9月终止男女朋友关系,钱某并未主动向李某偿还上述借款。现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钱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律师说法:

因男女朋友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绝大多数都是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的。因为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一般不会留下借条、欠条或合同之类的书面凭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以后,该司法解释中第十七条的规定,成为此类民间借贷案件主要的法律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而此类案件中影响事实认定的共通问题主要有男女朋友关系的认定、借贷和赠与的区别、资金交付的认定等等。对于男女朋友这种法律没有规定的身份关系,很难通过客观证据加以证明,主要依据当事人的陈述。除非双方当事人明确认可,否则法官一般不会在判决书中对男女朋友关系进行认定。而不管被告是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抗辩,还是以赠与为由进行抗辩,都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非要式的诺成合同。即使赠与的事实客观存在,主张赠与一方的举证难度也非常大。在此情况下,判断赠与是否成立,就需要法官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慎重考虑被告抗辩事由的合理性,以作出最贴合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判断。而此类案件中很难直接通过证据来认定借款合意,因此资金交付就成为原告主张权利的主要事实依据,进而也就形成了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