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简介:
2016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饮酒,仍将其汽车钥匙交给蒋某,并唆使蒋某酒后驾驶该车,后被告人蒋某驾驶该车搭载某某等人,沿苏州市虎丘区竹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枫路路口附近时撞击马路中间护栏,发生单车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6mg/100ml。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苏0505刑初5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2.律师说法:
行为人自己没开车,是否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且帮助犯的行为定性从属于实行犯。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3.律师提醒:
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自己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要注意不能唆使他人饮酒后开车,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