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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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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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吸毒能否立即离婚?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610人看过

1.案情介绍:

王某是一名教师,2014年3月21日,王某与李某结婚,婚后没有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4月份在丈夫李某与他人去宾馆开房,被王某当场发现。之后,夫妻感情开始破裂。此后,李某赌博,2016年底王某发现李某吸毒,当时李某保证一定痛改前非,但是直到2017年底,李某也没能戒掉毒瘾。现在王某心灰意冷,想与之离婚,离开李某,但是李某不同意离婚。

2.律师说法:

本案中王某可以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与李某协议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如果协商不成,王某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某的丈夫李某长期赌博、吸毒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夫妻感情,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承担证明其丈夫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举证责任。

3.本案涉及的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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