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摘要:
2017年1月某天,程某在一家商场为采买年货,当其从商场二楼乘坐下行电梯向一楼行走时,不慎摔倒受伤。随后,程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其后在医院接受手术,共花费医疗费约1万7千元。其后,程某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其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及损失。开庭期间,被告商场向法院提交了其对电梯定期进行检验、保养,张贴了安全使用守则证据材料;且提供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程某踏上扶梯时没有抓住扶手,并在上面行走,经过一段时间后摔倒,但无法看清其摔倒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定商场对程某的伤害承担次要责任,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2.律师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商场等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然而,商场等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度的,经营者只可能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商场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电梯,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在一定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并未对存在运行风险的电梯配备安保人员,以致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害行为,也未能对消费者进行及时救助,其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3.律师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商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活动时,要严格按照提示标识,遵守活动场地内的活动规则,在休闲娱乐过程中保护好自身的人身与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