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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2018年02月09日471人看过举报

1.案情简介:

2017年1月王某与北京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担任办公室主管,工资每月10000元。2017年8月王某怀孕,并查出有肾病医生建议其休息,随后王某向公司请病假。2017年9月20日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修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关于请病假的具体规定。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份、12月份向王某发出《返岗通知》,2018年1月10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认为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自己在孕期,公司是违法就出劳动合同。

2.律师说法: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了解一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是否有权就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知在女职工孕期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认为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结合本案的事实,王某生病是事实且有三甲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只是未能及时的病假条的原件交到单位,这种行为应该属于请假手续上存在瑕疵,并不是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王某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主张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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