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2008年6月,李女士经朋友介绍到北京市某公司当驾驶员,公司未与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之后,李女士多次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08年10月李女士在为公司送货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结束后,李女士家属找到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某公司认为李女士不是公司的职工,其死亡不是因公死亡,且责任方已按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支付了相关赔偿,因此拒绝给李女士家属任何赔偿。
2.律师说法:
很多中小型私营企业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可以随意的辞退劳动者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实际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经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受到劳动法律规定的保护。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没有和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但李女士和某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李女士理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北京某公司应承担李女士的工亡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