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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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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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单方不得随意变更子女姓氏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475人看过

1.案情介绍

杨女士与张先生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6月生育一子。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3年5月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约定儿子由杨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2015年9月,杨女士与吴先生再婚,婚后杨女士将儿子的姓氏改成“吴”。张先生得知此事后,多次找到杨女士,要求把儿子的姓氏恢复过来,但遭拒绝。2016年3月,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杨女士恢复儿子的张氏姓氏,并且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2万元。后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已离婚,但是双方对子女的监护责任没有改变,被告杨女士作为儿子的直接抚养人,在未经原告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更改孩子的姓氏的行为确属不当,现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恢复孩子姓氏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杨女士应将孩子的姓氏恢复原状,并负责将相关登记材料同时恢复;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子女姓氏“单方擅自决定不当”,对于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自己姓氏,法院应“说服”擅自更改方恢复子女原来姓名。即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父或母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同时,子女姓氏不能变为继父母姓氏,即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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