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分析:
2013年春节农历正月十八日晚上11时,家住北京的李某在五环内某小区燃放烟花,因燃放的地点过于靠近大楼,引燃了邻居空调室外机平台上的可燃物发生火灾,经评估火灾产生的财产损失为二十余万元。后邻居将李某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因产生的损失。
2.律师说法: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市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五环路以外区域,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限制燃放的地点和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因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在燃放的过程中会产生火花,易引发火灾,因此我们在燃放时应尽量选择指定的燃放点或空旷、开阔的场地,避免在人群、建筑物密集区及杂物堆放区燃放烟花爆竹。本案中,事发当天为农历正月十八日,地点在北京市五环内,属于禁止燃放的期间,李某违反禁令燃放烟花并引起了火灾事故,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