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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抵押给别人的车偷偷开走构成犯罪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2018年01月12日623人看过举报

1.简要案情:

2011年1月王某向刘某借款11万元,并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捷达牌轿车作为抵押交给了刘某,并向刘某出具了借条。20011年6月份王某某持备用钥匙,将停放在某小区的该捷达牌轿车开走。刘某某发现该车丢失后,遂与王某电话联系,王某否认其将车开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八万余元。

2.律师说法:

盗窃自己所有但抵押给他人的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决定是否构成盗窃罪。所有权人的财物如被他人合法占有,则此时财物相对于所有人应被视为他人财物,因此要根据行为人主观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在财物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将财物抵押,质押、留置,出租,出借给他人,在他人对有关财物合法占有之下,所有权人对该财物进行盗窃的,是否构成盗窃罪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罪的规定,盗窃罪的客体应当是财物的他人占有,同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基于合法原因本人财物被他人占有,处在他人管理控制下,他人就产生了对该财物的保管责任,在保管期间财物丢失损毁,属于保管不当,占有人应当负赔偿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他人虽然不是财物所有人,却是财物的占有人。因而,如果财物所有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本人所有财物然后又进行索赔,实际上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应以盗窃罪论处。通常,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以事后索赔、否认自己的盗窃行为、免除债务等行为表现出来。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汽车通过抵押被他人合法占有,就应被视为他人财物,王某某持备用钥匙将汽车秘密窃回,刘某某发现汽车丢失后,询问王某某是否将车开走,王某某否认其盗窃汽车的行为,因此,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被视为他人财物的汽车,应认定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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