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1995年孙女士李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1996年9月登记结婚,并于1998年8月生育一女。后因李先生工作调动来京,自此开始分居两地。由于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渐淡漠,2005年李先生认识了杨女士,并与杨女士开始了同居生活。孙女士知情后为了并未责怪李先生,为了挽救婚姻,孙女士辞去工作,来京陪伴丈夫。然而孙女士的付出并没有感动李先生,他仍与杨女士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直至2009年他与杨女士的儿子出生,他更是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花费在杨女士和儿子的身上。由于长期的压抑和愤懑,孙女士生病住院,并被确诊患有乳腺癌。李先生不仅不对孙女士进行照顾,反而变本加厉,不但不支付孙女士的医药费,还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孙女士不仅不同意离婚,而且要求李先生支付医药费,于是孙女士也向法院提出诉讼,不离婚但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在法官的调解工作下,李先生撤回了离婚诉讼,并在孙女士提出的诉讼中达成了调解协议:李先生每月支付女方生活费8千元,并给付女方人民币100万元。
2.法律分析:
夫妻之间除有特别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的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这种共有关系只有在人身关系发生变化时,也即只有在离婚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是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普遍认识。但是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上述认识有所打破,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中,孙女士身患重病,其丈夫李先生不仅不履行对妻子的扶助义务,反而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卡一人占有,将多年储蓄支付给第三者购房,李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孙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处分权,也未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婚内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