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摘要:
2011年,郑某与金某达成一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郑某)将地处北京市房山区某酒楼一次性转让给乙方(金某),转让价格为138 000元。”但金某在支付了3万8千元转让费后,却以营业执照不是郑某本人以及转让物品有损坏等理由拒绝给付剩余款项。2012年3月,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金某在签订转让协议后,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金某支付郑某转让费十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金某仍旧不履行给付义务。2012年8月郑某到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金某下落不明。2012年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尚未建立,无法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金某不光把财产隐藏得妥妥当当,自己也消失的无影无踪。2017年9月,房山法院执行局将金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在房山法院和执行局“失信大屏幕”上,对金某的失信信息进行不间断滚动播放。2017年10月某天,被执行人金某的朋友来法院办事情,发现“失信大屏幕”一直播放金某失信信息,赶紧告知。其后,金某主动与房山法院执行局联系,提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并恳求撤销被列失信限高、停止电子公示。2017年10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金某当场付清郑某10万元欠款,郑某放弃应追加的利息。随着双方在结案笔录上签字确认,一起长达五年的执行案件终于执行完毕。
2.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 ”
本案中,金某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并且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执行局依法将其列入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意识到被失信后对自己的生活、工作、出行等各方面的不利影响,金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