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摘要:
2015年5月某天,赵先生陆续收到三条短信,显示其持有的银行卡共计被刷14万余元,赵先生随即持卡前往就近的银行支行报案,银行工作人员打印交易明细单显示该三笔交易发生地点均为上海。赵先生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受理。此后,赵先生与银行卡开户行进行沟通要求赔偿未果,故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赵先生被盗刷的存款,并支付利息。该银行不同意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并认为:第一,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交易非赵先生本人所为;第二,涉案交易均为凭密交易,赵先生在开立银行卡时签署了相关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凡凭密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赵先生保管密码不善,应由赵先生承担相应责任,银行在交易中不存在过错;第三,赵先生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应按照先刑后民原则驳回赵先生的民事起诉。
2.律师说法:
本案中,赵先生银行卡既然能被盗刷,证明银行卡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致使银行卡背面的磁条信息被复制且不能被辨别真伪,故认为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对于凭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合同条款,该条款为银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所体现的原则系为简化交易者身份及交易内容确认所设立,在有证据证明该交易确为伪卡交易的情况下,如仍按该条款认定为持卡人所为,则与事实不符且明显有失公平,故亦不应成为银行免除存款保障义务的理由。而赵先生与银行之间系民事上的借记卡合同关系,与刑事案件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赵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借记卡纠纷本身不涉及犯罪,对于银行所称本案应移送公安处理的答辩意见,不应予以采纳。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银行赔偿赵先生存款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3.律师提醒:
随着消费理念和支付手段的不断更新,消费方式的改变在方便生活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所利用。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日益增多。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卡密码,防止卡丢失或密码泄露;平时关注自己账户中余额的变化;一旦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应及时报警,并向银行交涉及说明情况;同时保留好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以备诉讼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