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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生恨,毁坏财物被判刑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2017年12月01日413人看过举报

1.案情摘要:

王某(女)和张某(男)是一对令人羡慕的情侣,他们相识、相恋于大学时光,毕业后都留在北京,有着体面的工作。在北京打拼几年后,双方的生活都趋于稳定,两人商量着要结婚。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因在婚后住所问题双方发生分歧,互不相让,矛盾升级,张某以其与王某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后王某通过多种方式尝试着挽回张某,终究不能改变张某的决定,看到张某对自己如此绝情,想起张某曾经的海誓山盟,自己多年的感情付出灰飞烟灭,遂萌生恨意。2017年的一天,王某找到沈某商量欲报复张某,二人找到张某的轿车,在王某的授意下,沈某将张某车辆的4条轮胎扎坏。次日,在王某的授意下,沈某又用事先准备的自喷漆对该车四周喷撒,经鉴定,受损轮胎价值人民币2800元,该车修复价格人民币15000余元。

作案后,王某忐忑不安,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再也忍受不了内心的折磨,终于决定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见到警察的那一瞬间,她想到自己即将面临的铁窗生涯,想到这后背直冒冷汗。终因没有战胜内心的恐惧,王某只告诉警察沈某给张某轧车轮胎、喷漆的事实,而没有告诉警察沈某是在自己授意下实施的这些行为。可让她意想不到的是,案发后,张某下楼发现了自己的车被人损坏就立即报警,根据张某的陈述以及其它的证据,公安机关已经基本掌握了她的犯罪行事实,当日警察给她多次机会让其主动坦白,然而王某态度坚决,不承认自己参与了共同犯罪。当日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后王某幡然悔悟,如实供述了自己与沈某共同犯罪的主要事实,后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王某家属代王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损失,张某谅解了王某的行为。
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沈某,采用喷漆、扎胎等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3.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沈某,采用喷漆、扎胎等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问题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王某虽然自动投案,但其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才主动交代其与沈某共同犯罪的主要事实,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共同犯罪的事实,故不构成自首。

4.律师提醒:

生活中,不管遇到多大的挫折,都应及时、努力调整自己,避免因一时冲动采取过激的方式让自己走上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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