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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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工作期间不得怀孕并因此被解雇,女员工仲裁维权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625人看过

1.案情摘要:

闫某于2011年6月入职某旅行社,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闫某在旅行社从事旅游线路调度设计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乙方(闫某)不得怀孕,否则双方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且甲方不用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2013年年底闫某怀孕后身体不适向旅行社请假,当时旅行社正值业务繁忙期,单位主管人员未批准其休假。2014年3月旅行社以闫某怀孕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解除与闫某的劳动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2.律师说法: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有些用人单位考虑到女职工的身体状况、生理特点以及可能会涉及的怀孕、生育等实际情况,往往采取不与女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职期间不得怀孕等条件。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本案中旅行社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限制了闫某的生育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应属无效。旅行社以此为由解除与闫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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