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摘要:
潘某(32岁)与王某(54岁)二人经人介绍于2005年元月登记结婚,因结婚时二人年龄悬殊较大,且王某系丧偶再婚,为避免婚后生活中出现财产纠纷,被告王某在其家人的建议下到公证处给房子办理了个人财产公证。潘某、王某结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在结婚八个月后因无共同语言多次生闷气并开始分居,后来被告王某便到无锡做建材生意长期不回家。2009年11月,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且要求分割房子。
2.律师说法:
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实际生活中,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屋,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此案中原告潘某、被告王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且被告王某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潘某要求分割房子,但该房产已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所以潘某无权主张王某的房屋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