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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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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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在他人名下可否认定为赠与行为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7日|分类:私人律师 |1268人看过

1.案情摘要:

赖某某的妻子用其姨妈李某某的名义存有一笔12000元的存款,但是其妻没有将这个事情告诉李某某,李某某以及赖某某都不知道此事。半年后,赖某某的妻子外出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赖某某在清理妻子的遗物时发现这张存折,就要求李某某提供其身份证提出此款。李某某知道后,认为这笔存款是其外甥女赠与他的,便向赖某某索要存款,遭到拒绝后,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存款归其所有。

2.争议观点:

以他人名义存款能否认定为赠与?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赖某某的妻子以李某某的名义存钱,就是想将此款给予李某某,否则,其妻子完全可以用自己的名字或者赖某某的名字存款。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因为借用了李某某的名字存款,就能说明是赠与,再说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显示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3.法律要点:

赠与合同是双方无偿的民事行为,但需要注意如下几点: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赠与可以附条件;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登记的应办理;赠与人应明确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

4.律师观点:

一、“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从该案中,并不能看出赖某某的妻子对其12000元的存款行使了赠与的意思表示,即意思表示无法确定。因此,不能片面的判断赖某某妻子的行为就是赠与行为。

二、依据《合同法》第185条之规定,本案赖某某的妻子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取得赖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其妻无权处分。另外,在其妻生前,李某某没有接受赠与的表示,死后,李某某也无法做出接受赠与的表示。也就是说,赖某某的妻子用李某某的名字存款,也没有将存折交给李某某,不能说明其妻子对李某某有赠与的意思。因此该赠与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应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赖某某的妻子用其姨妈李某某的名义存储12000元存款的行为不属于赠与行为,当事人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也不符合赠与行为的生效要件,不能认定为赠与。赞同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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