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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伤他人所有业主都要背锅?现在制止还来得及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2017年10月27日449人看过举报

1.案例分析:

2017年10月10日上午8点20分左右,上海普陀区武威东路某弄小区一块一平方米左右的玻璃从高处坠落,砸中一名上学路过的小学生,致其颅脑受伤严重,经过7小时的抢救,转入重症监护病房,继续接受治疗。警方了解到,经现场调查,初步排除坠落玻璃系人为所致。近年来,“高空坠物”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频发,大到外层窗户、广告牌,小到酸奶瓶、果核,都曾成为致人死伤的“高空杀手”。那么被高空坠物砸伤,究竟谁应该担责?

2.律师说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换而言之,在高空坠物的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究责任。“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则不完全是一般原则下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是要由可能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如果不能举证,即使可能不是加害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一人被砸伤,整栋楼居民被集体起诉”的情况。但是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法律倾向于保护受害者而加重可能致害人的举证责任是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则的。因为对于受害人而言,可能造成其损害的人实在太多,要受害人一一举证确实过于困难。

相反地,只要可能的加害人证明自己在事件中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这既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高空坠物”的举证原则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倾向性,那就是保护被侵权人、受害方的权益优先。但是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希望像今早这名上海小学生的不幸意外可以减少发生,因为即使法律可以在事后救济受害人,损害造成的伤痛还是得自己承担。

对于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的责任分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闲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造成他人重伤或者重大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也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对于防范高空抛物致死致伤事件,除了公民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安全意识之外,物业或居委会等也要加强宣传引导,比如有的物业公司就发出了杜绝高空抛物等倡议和提示,部分内容值得借鉴:1. 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禁止向楼下泼水、扔杂物的现象;2. 请家长注意言传身教,用规范的行为教育自己的孩子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3. 高空抛物事关全体业主及住户的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高空抛物不仅有可能对他人造成巨大的人身伤害,还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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