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摘要:
李某于2011年12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年终或合同期满,乙方(劳动者)通过甲方(公司)绩效考核后,由甲方兑现发放乙方的全部年薪收入。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年薪收入包括月发工资、以货币发放的福利以及绩效奖金等项目。”2014年12月,李某以公司未足额向其发放2014年11月、12月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向其发放2014年度的年终奖。公司则辩称,员工的年终奖以绩效考核情况为基础,而李某中途离职,并未参加年终考核,因此不能获得年终奖。
2.律师说法: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见,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奖金。《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如单位与劳动者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在集体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在规章制度中也未作规定的,此时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在此情况下,应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支持劳动者支付年终奖的请求。而如在劳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单位已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执行。(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