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摘要:
2014年9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该公司为王某提供2014年度注册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辅导费35000元;同时合同中还约定,如王某依照合同约定和公司的要求全面完成辅导及学习课程,仍达不到考试合格分数线,有权要求该公司返还200%学费或免费重学。
合同签订后,王某向被告公司支付辅导费35000元,参加了被告组织的培训并参加考试。2014年12月19日,考试成绩公布。2015年2月15日,考试合格分数线公布,王某未能通过考试。2015年2月27日,王某向被告公司申请退费被拒。王某无奈之下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辅导费7万元。(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2.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以通过考试为目的的教育培训合同,并约定了未通过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学费。原告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参加培训的义务而未能通过考试,即原告完全履行合同约定,却在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后仍未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该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不能通过对原告王某工作生活均会有较大影响,故退费金额既是双方合同约定,又是对原告的合理补偿。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