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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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致第三人受害,单位是否担责?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7日|分类:人身损害 |927人看过

1.案情摘要:

小雪原为某烤鸭店员工,2017年2月27日晚,小雪前往洗碗间接热水,此时另一员工李某正在洗碗间洗碗,当小雪走进洗碗间的时候,李某突然举起手中的一个杯子摔到地上,玻璃碎片正好砸到小雪右脚上,小雪右脚当即流血不止。经医院诊断,小雪的伤情为踇长伸肌腱断裂、右足背动脉断裂、右腓深神经断裂,后小雪在武警二院进行右足清创深踇肌腱重建+神经血管探查+石膏固定术,并于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3月5日期间住院治疗,共发生医药费、护理费、复查费以及必要的交通费共30000余元。烤鸭店前后共赔付21 000元,后小雪出具收条,表示就本案纠纷今后不再向烤鸭店主张任何权利,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因李某拒不赔偿小雪相关损失,且无法联系上,小雪无奈只能将李某诉至法院。

2.律师说法: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李某无故将玻璃杯摔砸在地上,导致小雪右脚受伤,并因此住院5天。李某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李某摔杯导致小雪受伤,其行为明显具有重大过失,故其应当与雇主一并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小雪在另案中明确表示烤鸭店已赔偿其21 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余下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李某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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