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间“借”与“贷”(一)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453人看过

1.案情摘要:
 小吴与小王系亲家关系。小王因生活需要向小吴借款180000元。小吴分几次向小王打款,小王承诺经济条件好转后归还。后经小吴多次催要,小王至今未归还借款。现小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王归还借款1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小王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不认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主张上述款项是用于双方儿女之间用于结婚购买房屋的装修之用。庭审中,小吴向法院提交银行转账明细,小王则向法院提交向某房产公司转账购房款的证明,购房合同,装修单据等材料,经审理,法院驳回原告小吴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2.律师说法: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仅提交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交借贷合意凭证。被告就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进行抗辩,原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时综合被告提出的抗辩事项及其证据,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被告的陈述更加令人信服。原告仅依据转款凭证主张权利显然依据不足,故而法院为能支持原告的诉求。

3.律师提醒:
 日常生活中,即使是朋友亲人,出借款项也应当留存借贷合意凭证,即通常所说的“借条”。出具借条时还应当注意相关的细节,正是这些细节决定了自身权利保护。如打借条时最好标注借款用途;出借人要写全名,且要与身份证上姓名一致;借款金额一定要有大写;逾期利息和正常的借款利息要分开写;如果是银行转账交付借款的话,要保留转账凭证;现金交付的话,要让借款人打收条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也避免增加自身的维权成本。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