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摘要:
2008年3月,王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共同居住在张女士家近七年。
2013年,王先生和张女士之间产生嫌隙,虽经第三方调解,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化解矛盾。2016年,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法庭,以赠与合同纠纷向张女士主张4万元。
庭审中,王先生诉称,自己与张女士恋爱是以结婚为目的,恋爱期间,先后给了4万元帮助张女士建房并完成儿子婚事,但最终张女士不同意与自己结婚,因此上述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合同无法履行,要求张女士返还赠与的4万元。
张女士辩称,王先生给的钱都是交往的时候他自愿给的,不同意返还。
法院最终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2.律师说法: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的赠与是否可依法撤销。
本案中王先生主张张女士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张女士不承认赠与附有条件或义务的情况下,王先生应就赠与合同的约定内容,即涉案赠与附有条件或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约定内容,进而亦无法证明张女士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故王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涉案赠与合同不符合法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
3.律师提醒:
非婚同居是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风险。恋爱期间,双方在经济上往往混同,甚至会出现一方赠送另一方较高价值礼物的情况。然而一旦双方产生矛盾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如果当事人证据不充分,其权益则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恋爱期间赠与需谨慎,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当留有相关证据。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均应注意自身权利的保护,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