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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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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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之后,债务人玩儿消失怎么办?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2日|分类:法律顾问 |463人看过

  1.基本案情:

  刘某和包某本事朋友关系,2008年12月份原告刘某借给被告包某12万元用于经商,约定2013年5月份归还,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至起诉时被告仍未归还,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2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6月1日期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及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2.律师点评:

  本案的案情比较简单,庭审中原告刘某提交证据有被告包某手写欠条、包某居住证明、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但是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无故缺席,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报告均不接电话,最后法庭缺席审判。本案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关于缺席审判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就是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第二,本案中借贷关系的认定,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本案中包某承诺2013年5月归还欠款,但是刘某是2016年的7月提起的诉讼,这期间间隔了三年多的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原告包某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和电话联系被告刘某要求其还钱,所以产生了实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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