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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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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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如何确定?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444人看过

1.案情摘要:

张某为外地人,在北京昌平买了房子并长期居住于此,与登记地在密云、实际经营地在朝阳的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双方存在争议协商未果,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然而,《借款合同》中没有具体载明合同的签订地在何处,现在该公司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据张某称,公司代业务员持格式合同来张某住处签字,然后带张某返回经营场所盖章后,其后将合同交予张某。

2.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本案中张某与某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所在,根据以上法解释之规定,张某应当首先确定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如果张某签字和该公司盖章不在同一地点,则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根据张某诉所述,公司业务员持格式合同来到其住处签字,然后带其返回公司经营场所盖章后,然后将合同交予张某。据此,合同签订地应为朝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上述条款之规定,张某应至朝阳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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