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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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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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却没当成股东,投资款能否收回?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379人看过

小群是某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扩大公司规模,急需资金支持,小群想到了自己多年的好哥们小益,并向小益承诺:小益借给公司500万元,公司给小益10%的股权。


小益答应后,将500万元支付给了小群,并与小群签署了简单的书面协议,约定:“小益向某科技公司投资500万元,持有的股权比例为10%”。


很快,公司在小益的资金支持和小群的良好管理运营中,突破了某项科技领域的核心技术难题并迅速申报了知识产权,这使得小群的公司估值一下子翻了好多倍,引来了不少独具眼光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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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的小益也极度看好公司的发展,再三要求小群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可却遭到了小群的一再拖延。


无奈之下,小益要求小群返还出资款500万元。小群表示答应返还,并与小益达成了书面的还款约定:“小群向小益借款500万元,于一个月内还清”。


一个月后,小群并没有如约偿还借款,于是,小益一纸诉状将小群告上了法庭,要求小群偿还借款500万元。


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支持了原告小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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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出资款和借款的法律性质和所依托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本案的关键在于小益主张的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本案中,小益向小群支付了500万元用作公司的经营发展,然而,小群并未将这500万元汇入公司账户,且自始至终小益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未收到任何分红,小益和小群签署的出资500万的书面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在此基础上,小群自愿认可将收到小益的500万元转化成自己向小益的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双方同意将出资款转为借款,致使本案的法律关系由投资行为变为借贷行为,且双方均在书面的还款约定上签字确认借款关系。


这样的约定完全出于小益和小群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小群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内容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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