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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遛狗没栓绳,狗咬人后竟理直气壮,能让她赔钱吗?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6日|分类:人身损害 |316人看过

小群与小益居住在同一小区,2021年1月6日早上,小益在小区内遛狗但未栓绳,正好遇到小群在小区内晨练。


小群提醒小益应当给狗栓绳,小益认为是否栓绳与小群无关,双方就此发生争吵,期间,小益饲养的狗将小群右小腿咬伤。


2021年2月5日小群将小益起诉至法院,除了要求小益赔偿被狗咬伤而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外,还要求小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那么小群向小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能被法院支持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益于2021年1月6日晨遛犬期间未对犬只进行栓绳约束,在小群提醒其应当栓绳时,二人发生口角,期间,小益饲养的犬只咬伤小群腿部,造成小群受伤并导致财产损失,小益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小群被犬只咬伤,确实可能对其心理造成一定程度伤害,故针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小群对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的金额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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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群被小益的狗咬伤一定是小益承担全部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1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1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反之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那么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才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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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小群向小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1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上述规定在行为人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行为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实践中个体容易对“严重精神损害”存在不同理解,所以具体到个案,法院是否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支持赔偿的数额大小可能会存在争议。


在此提醒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携带犬只出门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文明养犬,保护他人,有益自己,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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