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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多发的工资,商家多寄物品,留下还是返还?可以不返还吗?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400人看过

都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被馅饼砸中的“好事”,比如转错了钱,捡到他人丢失的东西等等,这时候很多人就会觉得,据为己有并无不妥。


也许你不知道,这种情况很有可能会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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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这个词对很多人来说是比较陌生的,实际上,不当得利通俗点说就是没有合法理由,自己获得利益而使得他人遭受损失。


而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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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否所有的不当得利均应返还呢?


判断当事人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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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判断是否存在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三种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将“不法原因给付”、“强迫得利”作为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以上几种情况下,当事人要求返还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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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判断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首先,核心要件在于“有无法律根据”。


以给付型不当得利为例,“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判断基准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学说。


前者认为应以欠缺给付目的为判断基准,即受损人的给付应为一定目的而对他人的财产有所增益,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


后者认为有无法律上的原因应以有无债之关系为判断基准。


庄律师倾向于主观说观点,即是否欠缺给付目的为判断基准。


此处的法律根据是指得利人欠缺占有利益的根据,而非其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前者强调得利人占有利益的依据或合法性,后者强调得利人取得利益的过程或途径,两者不可等同。


因此,不能仅因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存在债的关系就直接得出得利人占有利益“并非没有法律根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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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是否使他人受损。


以给付型不当得利为例,只要得利人的得利是基于他人的给付行为,即认为得利人取得不当得利使他人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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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受利益与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方得利与他人受损之间须互为因果,且因果关系应当是直接的,此种判断多以得利的原因事实与受损的原因事实是否同一为标准。

不当得利类型不一,较为复杂,各构成要件认定过程中也存在众多不同观点。


在满足得利无法律依据、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使他人受损、受利益与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要求返还的请求一般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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