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群和小益于2011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小群向第三人大黑借款40万余元,因小群一直未还款,大黑将小群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小群偿还大黑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5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然小群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
后小群和小益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位于某位置的房产归小益所有,家中轿车归小益所有,各自的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一切债务都由小群偿还,与小益无关。”
由于小群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大黑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小群和小益之间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条款。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撤销小群和小益之间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方面的约定。
小群作为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在重病在身、债务未予清偿的情况下,通过协议离婚的形式,与小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一切债务都由小群偿还,与小益无关。及位于某位置的房产归小益所有的事项,该财产处分行为明显存在逃避债务的目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债权无法得以顺利实现,应予撤销。
律师说法:
在此提醒大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果一方对外尚有债务未予偿还,那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都归非欠债一方所有的条款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有逃避债务的目的,进而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