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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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二)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4日|分类:知识产权 |460人看过

接上篇律师随笔 |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若干问题(一))


1.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转移引起的变更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转移引起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变更后的权利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该权利人应当是电子申请(电子申请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用户。变更后的权利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该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办理。以纸件形式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审查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需要提交纸件原件的文件


申请人提出电子申请并被受理的,办理专利申请的各种手续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必须以原件形式提交的文件,例如,费用减缓证明、专利代理委托书、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和复审及无效程序中的证据等,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纸件原件。


其中,申请专利时提交费用减缓证明的,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证明纸件原件的扫描文件。


3.纸件申请和电子申请的转换


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可以请求将纸件申请转换为电子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除外。


提出请求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并且应当通过电子文件形式提出请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该专利申请后续手续均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使用纸件形式提出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纸件形式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4.电子发文


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向电子申请用户发送各种通知书和决定。电子申请用户应当及时接收专利局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电子申请用户未及时接收的,不作公告送达。


自发文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未接收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的,专利局可以发出纸件形式的该通知书和决定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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