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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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故未成立,设立过程中,公司欠的100万债务,由谁承担?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312人看过

老黑和小白是好兄弟,决定合伙开一家高新技术公司


公司虽尚未成立,但老黑和小白已看好了一台上好的设备,早早的向卖家支付了部分设备款


并决定待营业执照拿到后再支付剩余的设备款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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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着一个月快过去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却迟迟办不下来。


原来是该高新技术的相关政策尚未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在政策落实许可之前暂不能办理相关营业执照。


老黑和小白能等,可设备的卖家却等不了,


无奈,设备卖家将老黑和小白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剩余的设备款100余万元,


那么,在公司未能成立的情况下,因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该如何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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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首先,公司尚未拿到营业执照,公司主体不存在,自然不存在股东。


因此,设备卖家不能找公司偿还债务,只能找发起人来承担债务。


其次,公司发起人如果约定了债务的责任承担比例,则按照约定的承担比例分担责任;


如果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


如果既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又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则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本案中,老黑和小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因故未能使公司成立,理应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但是,因为老黑和小白当初既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又没有约定出资比例。因此,只能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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