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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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后,将资金立即转走,属于抽逃出资吗?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4日|分类:公司法 |657人看过

2018年小黑、小白和小黄分别实缴出资2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注册成立A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拿到A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小白便伺机找借口抽逃了其出资的200万元,并答应在不久之后全部返还。


两年多过去了,A公司多次催告小白返还抽逃的200万元出资,但小白始终未返还,A公司遂召开了股东会决议,并决议解除小白的股东资格。小白得知此事后,认为A公司并没有权利解除其股东资格,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白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轻则被公司解除股东资格,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实践中,设立公司虽不以实际缴纳出资为必要条件,但是股东一但实际缴纳出资,再以各种借口抽逃出资就会被认定为存在违法行为。


本案中,股东小白在A公司设立之初已经实际缴纳了200万元,其不管以何种理由抽逃出资,其抽逃出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将抽逃的出资返还给公司,但经公司多次催告后,扔拒绝返还,公司理应有权解除小白的股东资格,但公司需要召开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解除小白的股东资格。因此,本案中,只要A公司关于解除小白的股东会决议在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上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有效的解除股东资格决议,那么小白的股东资格即可以被A公司合法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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