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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量刑规定

发布者:虞庄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326人看过


刑法第209条第二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⑴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⑵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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