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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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规定

发布者:虞庄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548人看过

    虞庄,义乌律师,联系方式:15669539699,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⑵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⑶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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