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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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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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量刑规定

发布者:虞庄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306人看过

    虞庄,义乌律师,联系方式:15669539699,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刑法第344条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10株以上的;

⑵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珍贵树木制品5立方米以上的;

⑶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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