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庄,义乌律师,联系方式:15669539699,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刑法第344条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10株以上的;
⑵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珍贵树木制品5立方米以上的;
⑶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