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概况
原告Y与被告S系合法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养育子女,家庭财产多为婚后积累所得。婚姻存续期间,被告S与被告D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
被告D委托徐德强律师作为其本案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程序。
原告Y主张,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S通过转账、消费、赠礼、旅游等多种形式,将数额合计 214708.43 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D。原告认为该赠与行为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原告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原告追认,该处分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遂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S向被告D实施的财产赠与行为无效;
2.判令被告D向原告返还财产 214708.43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二、案件背景事实梳理
1.原告与被告S婚后长期共同生活,案涉主要居住房产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
2.被告D长期在异地居住生活,不在受案法院辖区范围之内。
3.原告所主张的全部赠与行为,发生地点均不在最初受理案件的法院辖区。
4.在本案立案之前,被告S已经另案向原告提起离婚纠纷诉讼,该离婚案件已由另一辖区法院受理。
三、法院管辖审查与裁判说理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未直接进入实体审理,而是先行对案件管辖权进行核查。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多名被告分属不同辖区,各辖区法院均具备管辖权山东省高级...。
2.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公民住所地指公民户籍登记所在地。
法院查明要点
1.第一被告S经常居住地属于另一辖区法院管辖范围;第二被告D经常居住地在外地,同样不在本案最初受理法院辖区。
2.案涉赠与行为发生地点,也不在受案法院辖区。
3.被告S起诉原告的离婚案件,已经由S居住地辖区法院受理。
法院结论
受案法院认为,无论是两名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还是案涉赠与行为发生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结合被告S与原告之间离婚案件已由另一辖区法院受理的客观情况,本案应当移送至该辖区法院一并处理,遂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对应辖区法院审理,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注:本裁定仅处理程序管辖问题,并未对赠与行为是否无效、是否应当返还款项等实体争议作出任何认定,案件移送后,由受移送法院继续开展实体审理工作。
四、案件启示
1.证据留存优先:遭遇配偶婚外赠与财产,应当第一时间固定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消费记录、聊天记录,明确资金去向与金额,为后续诉讼做好准备。
2.先厘清管辖,再推进实体:起诉前应当核实被告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确认正确管辖法院,避免案件受理之后被移送,拉长维权周期。
3.可以不离婚直接追回财产:法律允许不提起离婚诉讼,单独起诉第三者,要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保护自身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