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钱某某,男,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亦曾因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本次案件中,侦查机关认定:2025 年某日晚间,钱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自小区楼栋出发,行驶至小区大门位置,因门禁事宜与小区保安产生纠纷,保安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钱某某身上酒味浓重,对其开展呼气酒精检测,钱某某拒绝呼气检测。民警口头传唤其前往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 206.86mg/100ml,已远超醉驾标准,侦查机关遂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钱某某立案侦查。
钱某某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要点(代理律师:徐德强律师)
徐德强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仔细核查全案证据材料,重点围绕危险驾驶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展开辩护: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本案关键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行驶区域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公共道路”。
律师发现本案多份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钱某某是在公共道路上实施醉酒驾车行为。据此向办案机关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法律意见。
案件办理过程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机关审查发现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缺陷,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办案机关继续审查,又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经全面审查全案证据,仍然认定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钱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达不到起诉标准。
案件处理结果
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钱某某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同时文书载明: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该不起诉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诉。
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即便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远超醉驾标准,且当事人存在危险驾驶前科,但认定危险驾驶罪,必须满足 “在公共道路驾驶机动车” 这一法定要件。 本案辩护抓住核心构成要件,立足证据矛盾进行抗辩,办案机关经退查、自行补证后,仍然无法固定 “公共道路” 的相关事实证据,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体现刑事案件办理中,定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即使血检酒精值很高,若核心事实证据存在硬伤,也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