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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6

一万二货款结算转借款,律师代理调解促本息分期清偿。

发布者:徐德强|时间:2026年09月16日|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基本信息

原告:方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某省某县人,住某县某镇某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强,湖北锦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81年生,汉族,某省某县人,住某县某乡某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某省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390
(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LPR3%20256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剩余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2年左右,被告徐某某向原告方某某购买瓷砖,尚欠货款一直未给付。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000元,故被告于2025124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方某某壹万两仟元整,于2025年端午节付清。”出具借条后,被告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与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徐某某尚欠原告方某某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451元(利息已计算至202692日,后续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12451元。由被告徐某某自20269月起,每月28日前向原告方某某偿还3000元,剩余款项于20261231日前清偿完毕。

若被告徐某某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原告方某某可就剩余未还款项一次性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方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为55元,由被告徐某某承担。

法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买卖合同货款转化而来的民间借贷纠纷,事实清楚、金额不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体现了小额诉讼“快立、快审、快结”的制度优势。

从案件事实看,被告因购买瓷砖欠付原告货款,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借条,将货款转化为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条约定于2025年端午节付清,但被告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偿还本金及利息。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告自20269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3000元,剩余款项于20261231日前清偿完毕;同时约定,若被告任意一期未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未还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条款为原告提供了保障,避免被告再次违约后原告还需另行起诉。此外,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并由被告承担,调解方案总体公平合理。

徐德强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调解过程,帮助原告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债权的确认和履行安排。本案也提示债权人:在买卖、借贷等经济往来中,应及时结算并形成书面凭证;若对方一时无力偿还,可通过调解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约定违约加速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

风险提示

书面凭证是关键:买卖合同货款转化为借款时,应出具借条或结算协议,明确金额、还款期限和利息,便于主张权利。

分期还款应约定加速条款:约定“任意一期未履行即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有助于保障债权人权益。

小额诉讼程序高效便捷: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快速解纷。

及时主张权利:民间借贷纠纷有诉讼时效限制,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及时主张权利。

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生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失信惩戒风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甚至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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