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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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蔡丹丹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2日 8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2021)冀0927民初###号

原告: A ,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

被告: B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丹丹,河北仁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A 与被告 B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 A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 B 退款(共计20424元),我方退货;2、要求被告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5日微信上联系,订购一批货:不锈钢球,之前在对方家订购过,有2016年合同和网店订购记录为证。微信上也将原有合同发给对方,对方报出和之前一样的价格,304材质的不锈钢球,单价是3.2元/个,数量5000个,以及316材质的4.2元/个(316材质之前没买过,卖家就在304材质的基础上加了1元),数量为500个,后来实际生产中,卖家说材料下多了,数量变成了304材质5700个,316材质520个,我也接受。后来按实际数量付款,3.2×5700+4.2×520=20424元。但谁知卖家采用欺诈手段,以网店不好下单为由,让我直接付款。后来实际收的货只有不锈钢球的半球,另一半求没有收到。收到的半球重量不足0.04kg,与我们之前承诺的完全不同,构成欺诈。我厂长期要的货都是一个完整的球,产品回来需要焊接加工,组装成一个成品球,方可使用。卖家此种欺诈行为导致我方没有办法使用,并且尺寸也没有达到要求,合同上高度是66,实际只有58,尺寸严重不达标。后期与其进行过沟通协商,不接电话。期间我打过报警电话,兴化的、河北的,后在12315平台上投诉过,一开始仅在微信上回复我,说要另一半球,需要加钱。后来又电话与我沟通要4000元,就补另一半球。因为卖家的欺诈行为,已经严重耽误了我的生产计划,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货的尺寸也偏小,不能使用,货至今还封存在我厂仓库中。卖家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及民法典1203条。请求法院支持为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在2020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原告要求公司抬头:兴化市永辉塑料制品厂及地址。根据被告提交的原、被告于9月6日的聊天记录,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加盖兴化市永辉塑料制品厂与沧州邦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印章的合同。根据原、被告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在2020年9月5日兴化市永辉塑料制品厂与沧州邦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现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法定条件。

综上,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 A 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蔡丹丹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省沧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河北仁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并获得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河北仁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20********6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