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颉风霞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1日 5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
徐某、包某系亲姑。2008年,父母撮合双方举办了传统婚礼,包某以上门女婿入赘徐某家中,双方于2008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9年生育长女徐小某1,2010年生育长子徐小某2。
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且包某自2018年外出务工一直未归,对孩子也不闻不问。因长子患有皮肤病,长期在医院医治,导致徐某因给孩子治病负债累累,包某对此不予理会。共同生活期间,徐某举债20多万元为孩子治病。
2.判决结果:确认徐某、包某的婚姻无效。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律师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双方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应属无效,婚姻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之间就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双方在在同居期间的子女、财产债务问题,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