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颉风霞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1日 3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
王某、彭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10月登记结婚,2020年10月10日生育一女彭小某。婚后彭某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聚少离多,婚后感情一般。彭小某出生后,王某独自带孩子生活,因孩子抚养及生活压力问题,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调解结果
经过法院调解:(1)王某、彭某离婚;(2)婚生女彭小某随女方王某共同生活,彭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8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时止;彭某每月享有两次探望孩子的权利,王某负有协助义务;(3)登记在彭某名下的房屋彭某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彭某负担。
(二)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律师观点
出于民法典对军婚的保护,若军人没有重大过错,女方要求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判决离婚。本案中,女方因为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财产债务关系请求法院处理,法院根据双方自愿原则,依法处理,调解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