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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税务风险

作者:唐海燕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4日分类:税务浏览:167次举报

税收作为家族财富传承领域重要的一环,也是家族必须承受的成本和支出,随着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逐渐完善,税收违法甚至犯罪,将带给家族及家族企业巨大的损害。那么,股权转让在财富传承中存在什么样的税务风险呢?

股权转让是商事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交易,由此引发的股权转让涉税争议也越发普遍。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是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部转让。《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权。200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逐步加强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文件,个人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的价格应当公平合理,税务机关认为不合理的,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和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那什么是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第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第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第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第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第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第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税务机关在认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首先会判断个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会低于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由于股东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应由股东享有,股东转让的其实是享有企业净资产的权利,由于税务机关无法判断股东之间是否真正进行了“平价转让”,还是通过其他形式私下进行了经济利益的交换,因此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的平价转让,通常使用核定的方式,计算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

低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有哪些?并不是所有的平价股权转让,税务机关都会对其进行核定。如果纳税人有正当理由进行平价股权转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时,报送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会认可其申报的股权转让计税基础。目前,我国税法针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

第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第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第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第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另外,在程序方面,股权转让完税是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前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的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需要先报税,再以完税凭证去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和工商机关共享企业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各地方也随之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一些地方将适用范围由自然人股东扩大到了全体股权转让方。

 

由此可见,企业家在向传承人转让企业股权时,需要面临较高的税务成本;又因为股权原值确定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从而使得股权转让同时面临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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