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自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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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习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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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的债权追偿

发布者:江自清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170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简介:2014年6月24日,某资产管理公司A公司B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B公司A公司享有的18060万元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价款为13000万元。同日,某资产管理公司A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确认B公司A公司享有的18060万元债权及其项下的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并就还款宽限期、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与B公司签订《质押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持有A公司100%股权质押给某资产管理公司,为A公司《还款协议》中的18060万元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同时,与B公司刘某某签订《保证协议》,约定B公司刘某某A公司《还款协议》中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与B公司签订《抵押协议》,约定B公司以其所有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财产为A公司《还款协议》中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后某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27日、7月1日支付了8000万元、5000万元,共计13000万元转让款给B公司2015年6月26日,某资产管理公司C公司签订《抵押协议》,约定C公司以其所有的南宁市景工业区的土地为A公司《还款协议》中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后因A公司未能按期还款,某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26日、2015年9月25日、2015年12年25日、2016年3月28日与A公司B公司刘某某C公司签订了四份《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中分别依次确认A公司各个还款期限届满后剩余债务的金额、违约责任、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及保证责任等内容,刘某某的配偶曾某某亦在上述协议上签字确认。至2015年12月15日,A公司共归还某资产管理公司1860万元,仍有16200万元的债务本金尚未清偿。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焦点:一、A公司应向某资产管理公司偿还多少债务本金及违约金;二、某资产管理公司对案涉质押股权、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B公司、C公司、刘某某、曾某某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点评: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4、必须有转让通知。本案某资产管理公司A公司B公司转让的债权有效存在并依法可以转让,三方达成了转让合意,且将债权转让向债务人进行了通知并取得了债务人的确认,依法已经生效。因此某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转让款后依法取得A公司18060万元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A公司应负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某资产管理公司偿还未还债务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处置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处置登记时设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某资产管理公司B公司签订了《质押协议》、《抵押协议》,与C公司签订了两份《抵押协议》,并分别办理了质押、抵押登记,因此,某资产管理公司对案涉抵押物依法享有抵押权,并依法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顺位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案涉质押股权依法享有质权,并对上述质押股权依法变现的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某资产管理公司还与B公司刘某某及其配偶曾某某签订了《保证协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B公司刘某某曾某某应在保证范围内对A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B公司C公司刘某某及其配偶曾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A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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