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简介:2014年5月19日,借款人与原告签订《微贷通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人向原告贷款人民币1000000元用于购进服装,贷款期限为壹年,月利率为11.875‰,担保人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微贷通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字,担保公司向原告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4年5月19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人民币1000000元的贷款。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仅向原告偿还了部分贷款利息,为此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偿还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35123.57元、罚息4303.74元。
案件焦点:本案原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主张偿还的本息是否有依据。
点评:本案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于作为原告的银行来说,其要赢得诉讼,关键在于贷款发放时认真履行贷款审查义务,同时应告知贷款人及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并按规定完善贷款发放手续,如签订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对于作为借款人一方,可抗辩未实际签订贷款合同,未收到借款,利息过高等。对于担保人一方,可从银行未进行有效的审查义务,本人未签订担保协议等方面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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