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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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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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幼童玩网红蹦床受伤致九级伤残,谁担责?

作者:石佳佳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4次举报


近日,花山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4岁的小花(化名)在本市一家蹦床公园玩耍时受伤,到底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 情 简 介

  2021年10月3日下午,小花在母亲的陪同下,到本市某蹦床公园玩耍。小花在一个蹦床上失去平衡摔倒而受伤。受伤后的小花被送往马鞍山十七冶医院治疗,后转至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其被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左侧上臂正中神经损伤。经鉴定,小花左侧肱骨骨骺粉碎性骨折属九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故小花将蹦床公园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 院 判 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儿童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其应充分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在游乐设施周围配备一定数量的安保人员、根据经营场所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急救设施和具有急救知识的工作人员,以及对于娱乐设施的风险提示应当醒目、全面等。此外,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阶段的局限性,监护人也应当具有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未成年人做好防护,尽到自身的监护责任。本案中,小花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蹦床公园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需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游乐活动中的危险行为未予以有效防范及制止。本院酌定蹦床公园对小花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小花作为一名幼儿,其法定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酌定其承担25%的责任。经计算,蹦床公园应一次性赔偿小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60831元。

  法 官 提 示

  游乐设施本应给孩子带来快乐,但玩蹦床属于危险系数比较高的体育娱乐项目,孩子因此受到伤害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不得不给我们敲响警钟:游乐场经营者应当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设施安全;家长也应提高警惕,与孩子一起了解安全告知事项,提前做好热身,不挑战超能力范围的动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来源: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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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佳佳律师,法学学士,现任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在广东省深圳市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期间曾就职于深圳市知名律所(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