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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转账记录的民间借贷如何维权?案例告诉你!

发布者:王飞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3日 5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律师。


原告李X与被告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吴XX返还李X借款41万元,并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

事实和理由:李X与吴XX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吴XX因经营酒吧急需资金周转,陆续向李X借款。李X用自己的资金以及向银行、网贷平台贷款所得的款项,于2017年5月-2018年3月出借给吴XX。2018年3月15日李X与吴XX算账,李X共计出借58万元给吴XX,其中通过银行转账至吴XX指定的银行账户(吴XX之母邵爱笑的银行账户)34.5万元,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给付23.5万元。同日,吴XX向李X出具《借条》,确定其向李X借款58万元,并约期还款。2019年6月20日,吴XX向李X出具《借条》,确定其向李X借款58万元,已返还17万元,剩余41万元未返还。同日吴XX又向李X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19年7月15日前先返还15万元,否则李X有权要求吴XX一次性还清所有借款。到期后,吴XX并未按约定返还15万元。


李X提交了下列证据:1.《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2.《借条》。3.银行账户流水记录。4.微信转账记录。5.XX购物记录。6.微信聊天记录。

吴XX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X与吴XX曾系朋友关系,吴XX又名吴XX,公民身份号码为350XXXX1981××××××××。2017年5月-2018年3月,吴XX因经营公司等需要资金而陆续向李X借款,李X陆续转账至吴XX指定的银行账户34.5万元、微信转账及现金给付23.5万元,共计出借58万元给吴XX。


2018年3月15日,吴XX向李X出具《借条》,表明向李X借款58万元,并约期还款。2019年5月22日,吴XX向李X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同月31日前返还李X部分借款,不少于15万元,剩余部分经双方对账完再拟补充协议书确认,剩余尾款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9年6月20日,吴XX又向李X出具《借条》,表明其向李X借款58万元,已返还17万元,剩余借款41万元。同日吴XX又向李X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本月底或同年7月15日前返还李X借款15万元,其余借款给予吴XX半年恢复期后,每月返还借款不少于1.5万元。如果没有做到任何一项,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李X与吴XX达成的民间借贷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李X出借借款后,吴XX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吴XX未举证证明其借款后返还的借款不只17万元,故对李X主张的吴XX尚欠借款41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吴XX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李X要求其返还借款、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李X借款41万元,并自2019年11月21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案件申请费2570元,合计6295元,由吴XX负担。



王飞律师,系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365网》、《华律网》嘉宾律师、特邀律师,贵州省青年法学会企业与公司法研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4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