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秋天,我接待一位当事人,她是一个50多岁的妇人,我耐心听完她的讲述,事情大致是这样的:
她所在的小区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在此之前,程序上要先成立筹委会,陈女士因退休在家,想发挥一些余热参加社区公共事务,一来对所居住的社区略尽绵薄之力,二来也能充实退休生活。
于是,她便报名参加了筹委会的选举,等到开票之日,在5位筹委会委员的名单中,她榜上有名。但陈女士没有想到,她的当选引起了一些小区业主的不满,恰巧在此时,陈女士在网上订购了几双运动鞋,快递送货到小区楼下,陈女士在取包裹时,不小心错拿了同栋业主的一箱黄桃快递。随后,陈女士在小区纳凉,同伴在查看手机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时,发现有人在业主群里寻找丢失的黄桃快递,根据群里描述,陈女士觉察到可能错拿了包裹,在同伴的陪同下,登门将黄桃快递退还给业主并致以歉意,对方也予以谅解。
陈女士原本以为,一场误会就此化解,但此事却被一些不满于陈女士当选筹委会委员的业主知道后,趁机抓住此事不放,在小区的业主群里对陈女士进行辱骂,诋毁,贬损其人格,对陈女士进行人身攻击。这给陈女士精神上造成极大的痛苦,于是陈女士找到我希望我能帮她依法维权。
我告诉她,业主在微信群发布对陈女士进行辱骂诋毁的言论侵犯了陈女士的名誉权,这起案件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是一起普通的侵权之诉。但是,我觉得能起到机会教育的作用,因为针对这点微不足道小事的态度,可以看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依法维权的决心。
中国是一个关系社会,需要靠关系来维持社会交往和维系社会稳定。中国历来所倡导的以儒家为正统的思想体系中,强调中庸,“庸德之行,庸言之谨”,而这种思想在一般民众身上的表现便是做好好先生,做和事佬和稀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缺乏为权利而斗争的决心和勇气。尤其是像人格权、名誉权这些相比其他权利,比如物权、债权等更具有实际利益的权利来说,似乎显得微不足道,尤其是普通人的名誉权。
这种想法显然是错误的,一个国家的普通公民对于自身权利的重视程度,恰恰可以反映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如果人人都为自己的私权利而战斗,那么反而会是一幅社会井然有序、群己权利界限清、社会经济生活井然有序的景象。
所以,在这起案件中,虽然不涉及任何争议金额,也几乎没有财产性利益可言,我依然决定接受委托,即便所收取的委托费用也较为微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