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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哪里道歉?-一箱桃子引发的风波

发布者:易文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547人看过举报


吃过早餐,我开车直奔法院,我有意去的晚些,若在平时,我一般会提前半小时到庭,但这次我尽量避免在等法官来开庭之前,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被失去理性的业主们围攻。因此,我在法院附近盘桓了一下,到要快开庭的几分钟前,我才带着卷宗,拿着公文包,进入法庭。果不其然,被告刘某的煽动性不容小觑,我破门而入就看见了,被告那一侧的旁听席黑压压的坐了一群人,见我进来都警惕的看着我。我随即笑道:“果然是声势浩大,来了这么多人啊!”

这句玩笑话化解了尴尬,现场气氛瞬间缓和了一些,旁听席上的人也朝我笑了笑。庭审进行的较为顺利,只是在庭审时,被告席下的旁边的听众窃窃私语,给被告刘某出应对的主意,被法官当庭警告了。

两被告都承认自己发布了侵权言论,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尤其是被告刘某反复强调:“我只是说了一句陈某某不要脸,她就把我告了!一句不要脸有这么严重吗?”

开完庭,法官组织调解,两被告同意调解,原告陈女士因两被告长期来毫无悔意,即便是到开庭之时,也不认为自己做错了,因此觉得没有必要调解。作为陈女士的代理律师,我也同意让法院依法判决。

开完庭后不久,我们就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在起诉状四个字四个字的感召下,法官也四个字四个字的整,在判决书中写道:“本院认为,‘百万买宅,千万买邻’,倡导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方能有利于全社会道德和文明水平的提高。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空间亦不是法外之地。”

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需在小区的公告栏中,对陈女士公开赔礼道歉,且道歉声明的张贴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另外两被告还需赔偿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及公证费1500元。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的承担需与侵权损害的范围保持一致。因此,原本的我们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两被告在业主群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不曾想业主群内人才辈出,就有“高人”支招,建议就此将业主群“炸掉”,所谓“炸掉”就是将群解散,使得道歉声明没有了发布的空间,乖乖,他们可真聪明!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我们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在本市最具影响力的报纸上登报道歉,再不然我们就要求他们在《人民日报》上登报道歉了!《论语》上说“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虽然我知道法院断然不会如此判决,但我的本意也是想警告那些自作聪明的人。

 

其争虽小,其所挟持者甚大

对本案法官在判决说理部分的阐述,我颇为欣赏。这虽然只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case,甚至在那些终日以无罪辩护为旨归,以无罪辩护为最大光荣的律师来说,简直是不屑一提的小儿科。但何为大,何为小?何者重要,何者不重要?小大之辨历来就是一个令人头痛的哲学问题。重要与否,取决于从什么角度去分析这个问题,至少在我看来,这份判决书起到了机会教育的作用,它可以给有心人许多启发:

第一,这份判决对于历来不重视人格权,漠视名誉权的中国民众来说,具有警示意义。正如被告刘某觉得委屈的,所说的那句,“骂人不要脸犯法吗?”这份判决明确的告诉他们犯法了,侵犯他人名誉权。那些跟风的,那些对权利缺乏足够的感悟与观照的,那些前来旁听的人以及整个小区的业主,乃至更广阔的范围内,有可能阅读到这份判决的中国民众来说,它警示我们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你可以行使批评权、监督权、检举控告权,但你不能用诋毁,辱骂,嘲讽的方式为之!

在法理学中,法的作用就包括了指引作用,而这份判决毫无疑问是进一步确立我们社会的行为规范,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往往需要靠法律来确定。在香港,即便是闯红灯、吐痰等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违法人也会收到法院的告票,而正是这些看似小题大做的法律却促进了社会的文明。从这一层面上看,陈女士提起的名誉权纠纷之诉不是一件小事!

第二,“徒法不足以自行”,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还让民众有权利的觉醒,敢于也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需要更多像陈女士这样的人,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积极的站出来维护权利,而不是做鸵鸟,做缩头乌龟,像英国政治学家杰弗里·帕克所说的:“恶人获胜的唯一条件,就是好人的袖手旁观。”正是好人一味的容忍,一味的退让,一味的放弃自己的权利,漠视自己的权利,最终使自己的权利消失殆尽。换言之,如果陈女士选择像大多数中国普通民众那样,做沉默的羔羊,即便饱受攻击与侮辱,也默不作声,只会使违法者更加肆无忌惮,整个社区将充满戾气,因互相攻击而失去了团结互助的氛围,倒退回不文明的状态。

因此,正确的做法就是即便是微不足道的细小的权利被侵害时,也要毫不退让的积极维护,像保卫每一寸国土那样捍卫权利。每个人都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社会反而因此而秩序井然。

第三,这份判决的另一个特点是支持了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中国大陆关于名誉权纠纷的判决中,即便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也会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即便支持该项诉求,其数量也微薄到可以忽略不计。比如,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的彭剑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诉讼中,法院也仅支持了5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此看来,陈女士所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彭剑的6倍,似乎也较为可观。但这还不够,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被别人侮辱了、损害了,社会评价降低,必然给其精神上造成痛苦,但精神上的损害看不见摸不着,难以估量,法官通常只能酌定,而数额则甚为微薄,以至于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太低,而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太高。相比起来,我国台湾地区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上就颇具气象,比如作家李敖诉历史学家许倬云加重诽谤罪,最终台北地方法院判决许倬云赔偿200万新台币,两相对比,高下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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